2020年12月29日,臺州市生態環境局椒江分局執法人員對位于椒江區的某縫紉設備企業進行執法檢查。現場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北面車間的最北面有一處固廢堆放點,該地面排水溝上直接堆放著一盤廢油,廢油盤南面墻邊堆放有約40只含油托盤,部分油水混合物直接流至地面。
該企業堆放在地面上的廢切削液

該企業堆放在地面上的含油托盤
該企業未按規定貯存工業固廢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
處罰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和第一百零二條第十項規定,結合《浙江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的裁量計算方法,臺州市生態環境局椒江分局對該企業環境違法行為作出145000元的處罰決定。
以案說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根據經濟、技術條件對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應當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貯存工業固體廢物應當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
2、《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十項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十)貯存工業固體廢物未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項、第八項行為之一,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七項行為,處所需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對前款第十一項行為的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轉自:臺州生態環境微信公眾號 2021/04/06
原標題:《以案釋法(十八)|未按規定建設工業固廢貯存場所 罰款14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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