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揚州市生態環境局召開12月新聞發布會,向媒體公布年度生態環境違法典型案例。參加新聞發布會的領導有: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局長尤勇,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副局長方智勇,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案件審理科科長郭蕊。參加會議的媒體有:揚州日報、揚州新聞、今日生活、揚州關注、揚州新聞廣播、揚帆、交通廣播幾家媒體代表。
揚州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案件審理科科長郭蕊對市年度環境違法典型案例進行了通報:
一、揚州首佳機械有限公司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質案
案情介紹:2021年4月20日-22日,揚州市廣陵生態環境局聯合市公安局廣陵分局對該公司現場檢查發現:廠區南門內雨水管網、污水管網,廠區南門外雨水管網及廠區外西側污水管網均含有大量疑似油類物質。經調查,現場發現的油類物質是該公司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切削液、淬火油廢液,均屬于危險廢物,企業經常在晚間通過廠區內污水管網排放、傾倒上述物質,而廠區內的污水管網與雨水管網相連,最終排入廠區西側仲套河內。2021年4月25日,揚州市廣陵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將本案移送至揚州市公安局廣陵分局,目前本案已進入檢察院公訴階段。
案件點評:在以往的日常監管中,機械加工行業通常被認為較少產污環節,但經過近幾年執法發現,該行業卻環境違法行為多發,比如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切削液、廢潤滑油之類的危險廢物存在非法處置問題,本案有效的震懾了此類違法犯罪行為,并督促企業提高認識,切實履行環境保護主體責任。
二、揚州易思特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委托無資質單位處置危險廢物案
案情介紹:經查,該公司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切削液桶(危險廢物代碼900-041-49)和廢導軌油桶(危險廢物代碼900-249-08)擅自委托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生產經營者處理。2021年11月10日,揚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相關規定,對該公司處罰款60萬元,并將其主要負責人移送公安部門處以五日的行政拘留。
案件點評:作為危險廢物的產生單位,對危險廢物的規范管理負有法律義務,應切實履行環境保護的主體責任。擅自委托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處置,依法將受到60萬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三、江蘇冠戈環境科技有限公司超標排放含鋅廢水案
案情介紹:2021年3月17日,揚州市邗江生態環境局對江蘇冠戈環境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磷化池內設有兩臺水泵,將池內廢水直接通過軟管排入污水總排口,現場檢查時對其中一根正在排放廢水的軟管排口采集了水樣,檢測報告顯示:鋅指標超出《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限值的十倍以上。依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揚州市邗江生態環境保護局于2021年3月25日移送公安機關,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于2021年4月1日予以立案。
案件點評:本案中,當事人非法排放含鋅廢水超標十倍以上的行為,依法應移送公安部門追究刑事責任。污染環境罪為我國《刑法》規定的罪刑,是一種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是近年來國家嚴厲打擊的環境違法行為,是所有企事業單位、個體生產經營者及自然人不可觸碰的紅線。
四、江蘇舜天國際集團江都工具有限公司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案
案情介紹:2021年2月19日揚州市用電監控系統發出報警,反映該公司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異常,揚州市江都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立即奔赴現場檢查。經查,該公司在當日9:15分巡查發現引風機因故障停運后,違反污染防治設施維護管理規定,在鍍鉻生產線沒有停止生產的情況下,對引風機進行維修,直至10點多方恢復引風機的正常運轉,致使維修期間鍍鉻生產線產生的鉻酸霧廢氣未經收集處理通過15米高排氣筒排放。2021年4月12日,揚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相關規定,對該公司處罰款十萬元。
案件點評:本案是通過非現場執法手段——用電監控系統發現違法線索進而現場查證的案例。隨著科技的發展,用電監控系統、污染源遠程監控系統、無人機、遙感等非現場執法手段得到越來越多的運用。非現場執法既不干擾企業正常生產、又能精準發現違法線索,是隨著技術發展在執法方式上的一種重大轉變和優化。我們將非現場監管作為日常執法檢查的重要方式,通過非現場執法提高違法問題的發現能力,不斷提升執法效能。
五、揚州奧普化工有限公司違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制度案
案情介紹:2021年7月19日,揚州市廣陵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倉庫內儲存有約15噸偶氮二甲酰胺,未按規定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進行備案。2021年11月5日,揚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對該公司處罰款1.22萬元。目前該公司已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完成了備案。
案件點評:環境應急管理是環境風險防控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環節,通過加強應急預案全過程管理,可以有效減少突發環境事件帶來的環境危害。部分企業對環境應急工作不夠重視,隱患排查不徹底,預案編制缺乏操作性,應急演練流于形式。通過此案的查處,可以有力推動企業主動落實環境應急管理的主體責任。
六、朱某某違反揚塵管控制度案
案情介紹:2021年6月4日,揚州市邗江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發現,朱某某經營的建筑垃圾破碎生產項目正在運行,破碎機、裝載機正在作業。上料、粉碎、篩分、輸送工段未安裝防塵抑塵設施,建筑垃圾原料、成品露天堆放。2021年7月26日,揚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處罰款2.9萬元。
案件點評:當前,隨著環境質量改善的要求越來越高,大氣等環境管控越來越朝著精細化方向發展,傳統的建材行業環境管理一直比較粗放,已不能滿足當下的環境形勢要求。本案的查處,將進一步督促建材行業生產經營者切實履行主體治污責任,采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減少內部物料的堆存、傳輸、裝卸等環節產生的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
七、創利皮革(揚州)有限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動機械案
案情介紹:2021年9月30日,揚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該企業廠內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5臺燃油叉車)進行尾氣排放監督抽測。《檢測報告》表明:其中的3臺叉車尾氣光吸收系數(煙度)超過《GB36886-2018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檢測方法(自由加速法)》標準限值。2021年12月17日揚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相關規定,對該公司處以5000元罰款處罰。
案件點評:近年來,國家對空氣質量重視程度日益提高,汽車尾氣作為大氣污染物排放的重要組成部分被社會普遍關注,而重型柴油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等工程機械尾氣排放則相對被忽視。本案作為揚州市首例使用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動機械處罰案件,表明了揚州市生態環境局對此類違法排污現象的重點關注。今后我局將采取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嚴厲打擊使用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動機械等違法行為,減少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物排放,進一步改善區域環境空氣質量。
八、高郵浩翔石油機械有限公司違反排污許可制度案
案情介紹:2021年5月31日,揚州市高郵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該公司未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記錄主要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以及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等內容。2021年7月21日揚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對該公司處以0.74萬元罰款處罰。
案件點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2021年3月1日施行。通過查處此類案件,有利于固定污染源執法逐步向排污許可為主要依據“一證式”執法監督新體系轉變,讓環境執法依據更明、邊界更清,促進環境執法更為規范精準高效。有利于促進企業進一步落實排污許可相關管理要求,推動企業綠色高質量發展。
九、田某某非法轉移、傾倒、處置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案
案情介紹:2021年6月11日,接群眾12369熱線舉報:江都區趙蘇公路東側一夜間突然出現幾十個化工桶,并散發刺鼻的氣味。接報后,揚州市江都生態環境局迅速組織執法人員赴事發地開展調查,發現共有84個廢桶傾倒在路邊,部分桶體破損并泄漏,廢液經PH試紙測試呈強酸性且已滲入土壤,初步判斷桶裝物料為危險廢物,涉嫌環境污染犯罪,遂立即啟動環保公安聯動機制、開展司法鑒定和應急處置工作。市公安局江都分局收到通知后快速響應,借助道路監控攝像頭追蹤溯源,迅速開展調查取證和偵破工作。揚州市江都生態環境局立即啟動環境應急預案。本案共查獲傾倒危險廢物14噸、受污染土壤15噸,清運危廢轉移至本地危廢經營單位危廢庫中安全貯存,交由有資質單位處理。
經查,當事人田某某由異地非法轉移危險廢物至江都,傾倒過程中部分桶破裂造成泄漏,導致事發地土壤生態環境損害。2021年9月13日,揚州市江都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將本案移送至揚州市公安局江都分局,目前本案已進入檢察院公訴階段。目前揚州市江都生態環境局已啟動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工作,涉案危廢已安全貯存,待案件結束后妥善處置。
案件點評:嚴厲打擊危險廢物非法處置是2021年部、省重點專項行動,本案中,生態環境部門、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強化司法聯動,密切配合,形成強勁合力,嚴厲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行為,有效遏制了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環境違法案件頻發態勢,保障了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態環境安全。
十、揚州市德爾瑪車業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儲備必要的環境應急裝備和物資案
案情介紹:2021年2月24日,揚州市寶應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已制定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預案并備案,但未按規定儲備必要的環境應急裝備和物資,未加強環境應急能力保障建設。2021年2月25日,揚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該公司處以一萬元罰款處罰。
案件點評:頻發的突發環境事件和環境風險,對環境應急管理提出更系統、更嚴格和更規范的要求。企業應加強環境應急管理工作,有效應對突發環境事件,有力維護環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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